安徽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工作,发挥基层工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关于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 建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齐抓共建原则。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党政工齐抓共建新格局;
(二)服务大局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开展建家工作与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促进单位发展做贡献上来;
(三)突出维护原则。围绕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作为建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依靠群众原则。突出职工在建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职工开展建家工作,把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
(五)创新发展原则。建家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创造性,在创建活动中结合单位实际,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四条 安徽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从工会关系隶属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基层工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
(二)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
(三)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工会在单位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职工思想文化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会在开展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技能竞赛等活动中有成效,职工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六)热忱服务职工,有服务职工阵地,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五条 安徽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小家从工会关系隶属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基层工会下属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参考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六条 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考核、审定的办法。
第七条 基层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准备申报材料,征得同级党组织和行政同意,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推荐申报,提请考核验收。
第八条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申报对象应通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本单位有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应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
第九条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成立建家工作考核评审领导组和工作组,分别领导和具体负责考核评审工作。领导组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委组成。工作组设在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审工作。在考核评审过程中,邀请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监督。
第十条 各基层工会每年第三季度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申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组织评审组,根据考核评估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查看、座谈交流、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定。
第十一条 拟命名的建议名单,在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网站上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对受命名的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宣传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安徽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工会组织或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
(三)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
(四)工会经费不依法及时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的;
(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所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九)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撤销安徽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一般由原推荐单位逐级申请,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对核查属实的,撤销荣誉称号,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对查实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单位,省教科文卫体工会也可直接决定撤销荣誉称号,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对受到命名的安徽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省教科文卫体工会颁发证书、奖牌,经集体研究后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择优推荐参加上级工会评选,获得上级工会命名表彰的,经省教科文卫体工会集体研究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应用于建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